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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特殊儿童的融合教育论文 残障儿童在融合教育的学习困境是什么?

时间:2024-11-22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基础教育 文档下载

这样也暴露出目前融合教育发展与服务之间的不匹配,师资匮乏首当其冲。融合教育实施过程,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规范教学管理机制,对师资、学业考核、教材、培养方式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督,使政策真正落地,达到预期目标。

浅谈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意义

意义:

1,有利于维护教育公平
在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包括教育公平的维护,能够真正将残障幼儿引入到普通幼儿园中,使孩子都能够在相同的环境下成长,所以实施融合教育有利于维护教育公平,促进幼儿园教育的发展与进步。


2,有利于残障儿童的身心发展

特殊儿童总会在心理、性格,或是身体上有一定的缺陷,本身具有一定缺陷的孩子更需要融入班级的大集体中,实行融合教育,将特殊儿童融入普通教学中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

融合教育让孩子共同成长

3,有利于培养孩子尊重他人热爱集体的情感
在幼儿园阶段,孩子属于认识社会、了解社会的关键时期,如果在幼儿园时期就灌输给孩子三六九等的社会思想,不利于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融合教育是幼儿园用开放的态度接纳每一个孩子的表现。

残障儿童在融合教育的学习困境是什么?

越来越多的残障儿童选择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但因为实施中的诸多困难,导致大多随班就读残障学生的学习成效并不理想。可以说,随班就读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是迅速的,但面临的困境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不容乐观的教学质量

目前,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大部分残障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进”就等于“混”,教师对这些孩子的学习基本都做放任自流处理。家长只看重孩子在普通学校而不是特殊学校上学,不被贴标签,对孩子学习成绩并不看重。

这样的“放任”,有悖于融合教育为残障儿童创造平等的学习环境的初衷。此外,特殊教育课程改革的实施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多种途径给予支持。

(二)严重缺乏具备特殊教育背景的师资

由于我国的教育实情,大部分学校,包括二线、三线城市,一般教师不具备实施特殊需要儿童教育的知识和能力,这就很难让教师充分认识到残障儿童个体差异,无法进行定制教育,更无法给予这些孩子充分的理解与足够的尊严。

此外,学校普遍缺乏康复师、职业技能教师、学科教师等,而且很少有学校聘请特殊教育教师来支持残障儿童的独特发展需求,残障儿童容易被孤立,导致学业成绩不佳。这样也暴露出目前融合教育发展与服务之间的不匹配,师资匮乏首当其冲。

(三)实施标准规范的缺失

目前,普通学校的残障儿童成绩不计入学校和班级成绩总分,这就意味着教师的业绩与这些“特殊”孩子没有太大关系,这极有可能会造成部分学校和教师忽视普通班残障儿童的特殊学习需求。在普通学校教育中残障儿童的学习状况达标标准是什么?又有谁来监督学校完成残障儿童达标?

这些都是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省市还尚未建立针对融合教育的管理中心或研究中心,而且融合教育的监督机制、评价机制也没有得到有效建设。因此,我们必须将目光转向过程中的机制建设,才能更有效地促使融合教育达成良好的教学目标。

(四)重视程度尚待提升

融合教育发展困境的根源主要还是制度保障和法律法规方面存在漏洞,尚需完善提高。为了进一步发展融合教育,使其得到良好的政策支撑,使各种问题缓解,相关政策制定部门需要提高认识,综合统筹,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各种问题。

(五)柔性文化尚未建立

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发展平等、优质教育,但拒收残障儿童进入普通学校学习的现象在部分地区还时有发生,我们仍需坚持消除偏见,创造平等、尊重、互助的柔性文化环境,促进我们与残障人群双向的社会交往,建立正常人关于残疾的概念,促进公众正确地接纳与理解。

中国融合教育的发展对策

(一)加强法规建设

用强有力的政策、完善的法律法规,解决入学“进不去”、学习“学不好”的残障儿童学习困难,是融合教育能走多远的关键所在。日本和韩国多次修订融合教育的法律条款,用法规督促各级学校制度化建设,受益人群广泛。

2011年7月,韩国修订的《障碍人特殊教育法》中把融合教育对象从残疾人扩大到有情绪管理问题和心理疾病的人群。韩国对特殊学生进行班级分配时,会将普通班级作为特殊教育对象的首选目标,如若不行再考虑特殊班级,最后才是特殊学校。

日本2013年颁布法律《消除残疾人歧视法》,2016年开始实施融合教育及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法律条款。截至2016年,日本高等学校残障学生的在校比例为百分之八十六,是我国的30倍左右。

根据我国国情,政策支持是全面落实融合教育的核心保障,包括对承担校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资源支持,对任课教师赋予更为灵活的聘任、评职加薪机制等。

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不容忽视,只有这样才能严格执行国家对残障人士给予的特殊政策,才能更好地监督各级学校,降低玩忽职守、滥用政策的风险,为真正需要解决实际上学问题的残障儿童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依靠法律法规进一步监督管理部门与各级学校建立完备的调研机制、监督机制、考核机制等机制,用机制管理政策的落实,用机制来解决实际问题,用机制夯实取得的成果。

建议政府管理部门定期与从事专业大数据分析的高校或机构合作,将调研考核数据形成专业报告,及时反馈政策制定者重新考量新时代下融合教育法规所面临的问题与可调整的方向。

(二)建立标准化认证体系

纵观我国融合教育发展,起步并不晚,基本与欧美及日韩发展同步。但是,我国融合教育师资的资格认证、教学评估等环节还尚需加快标准化建设。

欧美国家早已认识到融合教育行业标准建设的重要性,如美国在2001年和2008年先后修改NCATE标准和INTASC标准等国家级教师专业标准,关注教师技能与实践教学,从教师学科与教学水平、能力与责任等方面制定内容,对融合教育教师的专业能力发展提出具体要求。

目前中国普通学校从事融合教育的教师,大多从未接受过针对特殊儿童学习、生理、心理特点所开展的职业培训。融合教育的师资是否与普通师资存在着巨大差异?普通学校的教师是否可以胜任无差异化教学?这些都是我们在推进融合教育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标准建设先行于制度建设,我国急需建立融合教育标准化认证体系,包括为普通学校教师提供融合教育教师岗培训认证、师范生入职前的融合教师岗培训认证、对无差异化教学评估的达标认定等。

融合教育实施过程,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规范教学管理机制,对师资、学业考核、教材、培养方式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督,使政策真正落地,达到预期目标。

(三)建立专家委员会指导机制

融合教育需遵循残疾人的心理、生理发展特点,尊重规律,用科学教育观及前沿理念实施指导。为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需尽快建立融合教育专家委员会指导机制,在执行过程中将更具科学化、人性化、严谨化的实施举措在全国范围推广。

德国作为先行者,于2010年成立由30名专家学者组成的融合教育专家委员会,有力保障了融合教育全国推广的效果。专家委员会应长期开展组织相关专家的调研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这将极大丰富我国融合教育领域的理论研究。

同时专家委员会应对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建言献策,帮助政府监督法规的合理性及应用性;专家委员会还要根据残障儿童发展特点提出教学理念、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等指导性意见,为各级管理部门及学校提供行动指南。

专家委员会的指导是融合教育推进中的柔性实施方案,其科学指导将针对每一个残障儿童所呈现的特点因材施教,对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对症下药,帮助他们树立乐观、积极的人生态度,引导他们养成自信、阳光的健康心态,为残障儿童顺利进入社会打好基础。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欧美国家在融合教育领域的发展注重国际交流与合作,如欧洲特殊教育发展署主要收集和传递欧洲各成员国家融合教育发展的具体信息,研制并实施各种融合教育项目,促使欧盟融合教育政策和实践的一体化。

我国可以效仿这种合作机制,通过“一带一路”建设构建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的发展共同体,加大中国与其他友好国家的区域合作,共同探讨最新问题,相互借鉴,为世界残障儿童创造友善、平等、互助的成长环境。

(五)发展过程贯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

融合教育发展要始终坚持以文化人,这离不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离不开仁爱、和谐、互助等内容支持。融合教育的综合、开放、包容、多元、互助等核心内容与中华文化的气质属性不谋而合。我们需要给予残障儿童足够的尊重与平等,以充分体现中华文化的智慧集结与人文关怀。

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做支撑,选择传统民俗工艺等文化精髓,鼓励残障儿童获得特殊技艺,通过专业培训项目,引导残障儿童顺利进入社会,参加就业。

扩展资料

在融合的理念下,只要班级中有特殊学生,老师就必须提供符合学生需要的教学,融合的理念很容易了解,可是在执行上仍需要很多相关要件的配合,例如:

(一)普通教师与特殊教师要彼此合作,共同教育学生。

(二)老师应专注在学生的能力,而非学生的障碍。

(三)校长在融合教育中所扮演的角色是领导者和支持者。

(四)融合教育是需要时间和精力,更需要时常开会沟通和协调。

(五)鼓励家长参与,亲师合作无间,创造出全面皆赢的成果。

(六)要注重合作学习、主题教学、同侪支持;善用计算机科技教学。

特殊儿童是否应该接受融合教育

关于特殊教育

什么叫特殊教育? 相对于狭义、广义的特殊儿童的概念,特殊教育的概念也有狭义、广义之分。对狭义特殊儿童的教育就是狭义的特殊教育,对广义的特殊儿童的教育是广义的特殊教育。在有些国家还提出“特殊需要教育”,这种教育正像1994年6月1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通过的《萨拉曼卡宣言》中所说:“每个儿童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志趣、能力和学习需要;教育制度的设计和教育计划的实施应该考虑到这些特性和需要的广泛差异。”对不同种类特殊儿童的教育又可分别成为盲童教育、聋童教育、智力落后儿童教育、超常儿童教育、言语障碍儿童教育、情绪和行为障碍儿童教育,多重残疾儿童教育等。 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 特殊教育的目的和任务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要求和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发展他们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特殊教育实施对象的范围也因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情况而有差异,有的国家或地区提出了“零拒绝”的目标,即认为所有残疾儿童都应该接受免费的、适合他们需要的义务教育。各级公立学校都要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和有关服务,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拒绝他们入学。现阶段我国特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残疾儿童,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都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苏州市各区、县(市)对残疾儿童教育,实行免费入学。 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许多共同的地方,普通教育的一般规律在特殊教育中也是适用的,但特殊教育也有它的特殊的一面。它不仅像普通教育那样,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还特别强调进行补偿缺陷和发展优势的教育,例如教盲童学习盲文和定向行走,对聋童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对弱智儿童进行感知觉和动作能力的教育训练等。特殊教育更重视早期教育,因为儿童年龄愈小,可塑性愈大,也可以及早保护残疾儿童的残余视力和听力,开发儿童的的智力和语言能力,错过了最佳期,往往事倍功半。如对聋童没有进行早期语训,就会给今后语言的发展带来很大困难。特殊教育相对于普通教育来说,也更重视个别教育,更强调在教育中因材施教,满足不同学生的特殊需要。苏州市教育部门对特殊教育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实行“按需供教”。特殊教育要取得好的效果,必须和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有机结合。因此特殊教育也更强调大教育的观点,强调教育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在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形式一般有三种: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等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普通学校的普通班中随班就读。目前,大多数残疾儿童是在普通学校的普通班随班就读。 在特殊学校里,对智力低下儿童进行教育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解决他们缺乏主动性、求知欲极差和精神不稳定的问题。正常儿童都具有一种对周围世界探求、认识的强烈愿望,但智力低下儿童则缺乏这一点;正常儿童随着年龄的增长,基本生理需要(如进食)变得比较次要,但是对智力低下儿童来说,即使年长儿,这类生理需要对他们的行为仍然起着决定性作用。同样的道理,对青春期的智力低下少年要特别注意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以免在性行为的发育上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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