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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基础教育 实施方案 厦门市2017年小升初政策

时间:2024-04-14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基础教育 文档下载

毕业考试和考查由各小学组织实施,不得举行全区性统考,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校考试成绩进行排名。思明、湖里区初中招生以学生就读的小学进行划片,采用电脑派位方式在划定片区内派位到对应中学,派位结果不得更改。(三)报名1.思明、湖里区初中招生报名时间为6月2日和3日,其他区的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由各区教育局确定。

小学一年级入学问题

二, 入 学 第三条 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 --------------------------------------------------------------------------------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基〔2007〕7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福州实验小学,福建师大附小: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小学办学行为,满足初等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同时要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各地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小学 学籍 管理 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12月27日印发 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二, 入 学 第三条 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 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四条 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 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保留学籍.流出学生需返回户籍地,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学,学校不得拒收.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条件,并建立专门学籍,列入事业统计. 第七条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每一个教学班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45人. 三,考勤和素质发展测评 第九条 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厦门市2017年小升初政策

厦门市2016年小学毕业和初中招生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6〕2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16年厦门市小学毕业和初中招生工作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小学毕业

  (一)毕业考试

  小学毕业考查科目为英语,时间安排在6月4日进行;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时间安排在6月11日进行。毕业考试和考查由各小学组织实施,不得举行全区性统考,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校考试成绩进行排名。

  (二)毕业和结业

  各小学根据《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对毕业班学生进行综合评定后确认毕业或结业资格。

  (三)体检

  各小学要做好毕业班学生的体检工作,按规定填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和《厦门市学生体格检查表》,列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二、公办初中招生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免试入学原则。所有学校招生时一律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文化测试。除经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见附件1)可组织与特色项目相关的技能测试外,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以举办实验班、特长生等名义擅自招生。

  2.坚持就近划片原则。思明、湖里区初中招生以学生就读的小学进行划片,采用电脑派位方式在划定片区内派位到对应中学,派位结果不得更改。其他区初中招生划片由各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实际,以学生就读的小学或学生户籍所在地为依据确定对应中学。

  (二)招生对象

  1.本市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2.本市小学就读的港、澳、台、华侨和外籍应届毕业生。

  3.本市公办小学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应届毕业生。

  4.本市民办小学就读,符合推荐条件的应届毕业生。

  (三)报名

  1.思明、湖里区初中招生报名时间为6月2日和3日,其他区的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由各区教育局确定。

  2.因户籍地变更等原因需跨区回户籍地报名升学的小学毕业生,由户籍所在区教育局按其户口确定相应的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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