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巩固所学知识,必须及时复习,加以强化,并养成习惯。独立解决问题的习惯。北京物资学院是我国最早开设此专业的高校,2002年,该校物流管理专业已有67名毕业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周德科主编注:该课程专科、独立本科段合用一本大纲、教材,具体内容有明确标注。
中小学在线教育平台有哪些
利用国家智慧教育平台的教师研究板块可以开展集体备课、学科教研、培训交流、专家指导、名师引领、课题研究活动。
中小学在线教育平台有哪些:
1、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
是中国国家教育部推行的教育平台,于2022年3月底正式上线运行,2022年7月20日,国家智慧教育平台上线“暑期教师研修”专题,面向全国各级各类教师,分类提供优质学习资源,满足教师暑期提升教育教学能力的需要。
2、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国家基础教育云平台,是依托国家基础教育资源网筹建的面向全国的教育服务平台,借助现代科学技术,通过向广大的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提供各种教学服务和教育教学资源,实现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目的。
3、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精神,根据教育部2014年教育信息化工作部署,决定开展“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
高效的学习方法:
1、预习的习惯。预习能够使你联系以前的知识,发现新问题,思考怎样解决问题,能把自己理解不了的问题带到课堂上更好地听老师讲解。
2、记笔记并事后整理的习惯。随着课程内容的增多和复杂化,记笔记有助于抓住重点。如果因时间限制,课堂记的东西较零乱,那么课后还要进行整理,使之全面、有条理。整理的过程是一个很有效的过程,而且还能锻炼自己分析、归纳的能力,所以应养成整理笔记的习惯。
3、课后复习的。要巩固所学知识,必须及时复习,加以强化,并养成习惯。独立解决问题的习惯。学习上有困难应尽量自己先“试一试”。靠自己的力量完成,尝到胜利的甘甜,对自己增加信心,勇敢地迎接下一个问题的挑战。
有哪些网络社区或共享平台,可以帮助高校教师分享经验、互相借鉴,促进协作和创新?
以下是几个可以帮助高校教师分享经验、互相借鉴、促进协作和创新的网络社区或共享平台:
高校微课库:高校微课库是教育部主办的高等教育微课程共享平台,可以提供高校教师自主制作的微课程共享、观看和下载。
MOOC平台: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平台可以让高校教师在线制作和分享自己的课程,与全球学习者分享知识和经验。
知乎:知乎是一个以问答和分享为主的社交平台,高校教师可以在上面分享自己的经验和观点,互相学习和交流。
豆瓣小组:豆瓣小组是一个基于兴趣爱好的社区,高校教师可以在上面创建或加入各种小组,分享经验、资源和观点,与志同道合的人们互相交流和学习。
微信公众号:很多高校教师会创建自己的微信公众号,通过发布文章、资讯、观点等方式,分享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与读者互动和交流。
这些平台都可以帮助高校教师分享经验、互相借鉴、促进协作和创新,同时也可以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
物流管理这个专业怎么样?
物流管理专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培养学生具有扎实的管理学基础、经济学和信息技术基础知识,较高的英语水平和计算机基础技能,具有在掌握工科基础知识的前提下,熟悉法规,掌握现代物流管理理论、信息系统的手段、方法,具备物流管理、规划、设计等较强实务运作能力的高级现代物流管理人才。成为在物流管理领域从事全过程策划、管理和物流信息化工作的高级复合型管理人才。该专业的学生将在市场营销学科体系的基础上,研究物质资料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流通规律,寻求获得最大空间和时间效用;研究物流内在规律以及与国民经济建设之关系;掌握物流现代化趋势以及相关的物流技术与物流管理。
该专业学生将学习多门基础课、专业课,主要有经济学、管理学、管理信息系统、市场营销学、财务管理、配送中心论、运输经济学、包装学、仓储管理学、国际货物与运输、物流环保、采购决策与库存控制、现代物流管理学、电子商务与物流系统等。
经过四年的学习,物流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将获得管理学或经济学学士学位,并适宜到国家和省市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内外贸公司、工商企业以及物流中心从事物流和相关的运输、仓储、物流管理等工作,也可到相关部门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
目前,我国开设此专业的高校有北京物资学院、上海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等。北京物资学院是我国最早开设此专业的高校,2002年,该校物流管理专业已有67名毕业生。上海财大于2001年在工商管理专业新增了物流管理专业方向。上海财大的物流管理专业要求考生必须具备计算机、数学方面的优秀基础,同时对于市场经济要有全面了解,不具备该基础的考生不适合报考该 专业3、 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说明略)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杨明福主编
4、物流基础
本课程为物流管理专业(专科)的专业课程。是为了培养自学考试应试者物流学基本理论知识和研究运用能力而设置的基础课程。
主要介绍物流在经济活动与组织中的作用、物流与客户服务的关系、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采购与物流管理、生产计划、库存管理、仓储管理、运输管理、全球物流、物流组织与企业管理、物流与供应链未来发展的趋势等基本理论、基本原则、知识点进行描述。重点介绍来自于发达国家的最新物流管理理念与最新技术,深入结合中国物流发展现状,进行物流在中国发展现状、政策法规、特殊规律、原则和形式规范等常识性知识的介绍。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王之泰主编
5、物流企业会计
本课程为物流管理专业(专科)的专业课程。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使应考者掌握现代物流管理过程中财务管理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方法,达到物流基层管理人员要求的财务管理方面的能力标准。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刘东明主编
6、物流信息技术
本课程是物流管理专业(专科)的专业课程,主要介绍:信息技术在物流中的作用;信息技术基础知识(包括:计算机、网络及通信,物流信息,物流信息系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物流信息与网络安全);物流管理过程中应用到的信息技术(包括:物流信息标识技术;物流信息采集技术;物流信息交换技术;空间数据管理技术等);信息技术在物流中的应用(包括:自动化搬运设备,自动化仓库,运输优化调度和车辆配载,仓库管理系统(WMS),物流仿真,MRP,ERP,VMI/CMI,CPFR等);电子商务(包括;电子商务下物流的内容和过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模式案例分析);物流信息技术标准化。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李素彩主编
7、物流案例与实践
本课程是物流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的专业课程,从行业的角度对物流运作实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分为四部分:制造业物流案例与实践、零售业物流案例与实践、第三方物流案例、其他行业(医药、图书、邮政)物流案例与实践 。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周德科主编
注:该课程专科、独立本科段合用一本大纲、教材,具体内容有明确标注。
8、库存管理
本课程是物流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的专业课程。课程内容包括:库存管理概述,需求预测,库存控制系统,库存控制的定量分析方法与模型,生产物料控制、生产计划,能力需求计划,综合生产计划,主生产计划,MRP及MRP系统中的库存管理,供应链中的库存管理与控制,库存管理绩效与标杆管理等。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赵启兰主编
注:该课程专科、独立本科段合用一本大纲、教材,具体内容有明确标注。
9、采购与供应管理
本课程是物流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的专业课。主要介绍采购战略、采购需求确定、供应商选择与管理方法、采购价格确定、采购谈判、采购合同制订、采购质量保证与采购绩效评估等基本理论和方法。该课程的考核目的是检验考生掌握本课程基本知识情况和运用所学知识和方法解决物流采购中的实际问题,从事采购与供应管理的能力。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郑称德主编
注:该课程专科、独立本科段合用一本大纲、教材,具体内容有明确标注。
10、运输管理
本课程是物流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的专业课。本课程系统地阐述了物流运输管理的基本概念、理论和运作方法。主要内容包括:绪论,物流运输概述,物流运输基础,物流运输组织,物流运输选择与决策,运输成本、绩效和价格管理以及物流运输商务管理。
本门课应在已有运筹学、物流基础、运输经济学的基础上学习,是配送、供应链课程的基础课。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方芳主编
注:该课程专科、独立本科段合用一本大纲、教材,具体内容有明确标注。
11、仓储管理
本课程是物流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的专业课。主要内容包括:仓储管理综述;仓储管理流程;仓储作业管理;仓储设备;仓库规划与布局;仓储作业成本管理;现代仓储管理技术;冷库库房管理;仓储法律法规。内容涵盖物流基层管理人员和中高级物流师所应了解和掌握的基本仓储管理知识和现代仓储管理理论。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李万秋主编
注:该课程专科、独立本科段合用一本大纲、教材,具体内容有明确标注。
12、国际物流导论
本课程是物流管理专业(专科)的专业课,国际物流(International Logistics),是组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在不同国家内流动的活动。国际物流是国内物流的延伸和扩展,是跨国界的商品的空间转移。本课程首先对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的基础理论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阐述国际物流与区域物流、国际物流方式、设施、技术、物流的标准化、物流成本管理绩效评价的理论与应用问题,使考生掌握国际物流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管理要求。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王德章主编
1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课程说明略)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刘文华主编
14、物流企业管理
本课程是物流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专业课,是以物流企业管理思想和原理为主要理论框架,从物流的基本概念开始,综合研究物流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对物流企业管理的系统观念、管理基础、物流企业组织机构、市场研究、决策和计划管理、企业文化、作业管理、质量管理、物资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以及资本运营与评价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同时重点对物流与运输活动中所涉及的管理原则和实践问题进行专门的分析研究。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方虹主编
15、物流企业财务管理
本课程是物流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专业基础课,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使应考者掌握现代物流管理过程中财务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达到物流职业经理中级证书要求的财务管理方面的能力标准。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刘东明主编
16、供应链管理
本课程是物流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专业课,供应链管理是一门整合性科学,涉及信息技术、管理理论等多方面知识。分为四部分:供应链管理概论、供应链管理所涉及的理论、供应链管理所涉及的技术、供应链设计案例。由浅入深地全面介绍了当代供应链发展的最新理论、技术和方法。涉及到大量的中外文资料,包括学术性很强的论文和著名企业的真实案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于淼主编
17、物流管理软件操作
本课程是物流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专业课。主要内容包括软件基础知识、物流软件发展概况、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库存管理业务流程及相关软件操作、运输管理业务流程及相关软件操作、货代管理业务流程及相关软件操作等
上海市房产税征收依据是什么?制定和实施的时间怎么规定的?
1、《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2、《上海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2011年01月28日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上海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上海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五、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六、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七、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
九、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以及未缴、少缴、滞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