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随迁子女是指随随迁父母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外迁)到陕西,与陕西省户籍学生在陕西省同班就读的中小学生。第三条随迁子女在参加高考招生考试中,享受与陕西省户籍学生相同的考试权益和待遇。第八条随迁子女在高考状元评选中,享有与陕西省户籍学生同等的评选权。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随迁子女在陕西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原文)
第一条 高考招生考试是我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的重要方式,随迁子女在陕西参加高考招生考试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二条 随迁子女是指随随迁父母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地)迁移(外迁)到陕西,与陕西省户籍学生在陕西省同班就读的中小学生。
第三条 随迁子女在参加高考招生考试中,享受与陕西省户籍学生相同的考试权益和待遇。
第四条 随迁子女报考陕西省高等学校的本科专业必须完成全日制高中阶段教育课程,取得高中毕业证书。
第五条 随迁子女在高考招生考试中的报名、考试、评卷、录取等环节,按照规定与陕西省户籍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进行任何区别对待。
第六条 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招生考试的成绩合格后,有同等录取资格。
第七条 随迁子女在高考志愿填报中,享有与陕西省户籍学生同等的志愿优先权。
第八条 随迁子女在高考状元评选中,享有与陕西省户籍学生同等的评选权。
第九条 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招生考试的相关费用,由考生家庭自行负担。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