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范围: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利息。第七条补偿条件:毕业生须在广西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办理了个人所得税缴纳和社会保险缴费相关手续。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广西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广西自治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减轻毕业生经济负担,推动毕业生自主创业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广西实施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第二条 适用范围:广西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学费补偿范围:本科学费。
第四条 补偿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政府将补偿其所交纳的本科学费的50%。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范围: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利息。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政府将补偿其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条 补偿条件:毕业生须在广西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办理了个人所得税缴纳和社会保险缴费相关手续。
第八条 补偿申请:毕业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出补偿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学校审核后报送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 补偿资金来源:补偿资金主要来自教育部门的财政拨款和就业创业基金。
第十条 督查和监督:相关部门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广西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实施细则的原文。具体操作和细节详细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进一步制定和调整。